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
和了解,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
见
鉴于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调整,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调整后的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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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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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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