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作为深圳赤湾石
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就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2、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97,229.78
万元,占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的 54.98%。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所有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
规定进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所有担保均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何黎明、陈伟杰、陈叔军、于秀峰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