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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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

保、会计政策变更等事宜,我们详细查阅了有关资料并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

核查结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除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

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不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杨文蔚 缪亚峰 卢勇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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