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三届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苏州优普
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为支持控股孙公司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
普”)发展,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以自有
资金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分别向苏州优普提供 5,000 万元的银
行委托贷款,使用期限 12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
执行,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3、同意公司为苏州优普提供委托贷款并提交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徐友龙、陈忠逸、施平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