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7年上半年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
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
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
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
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
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寿 邹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