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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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同时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

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核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国

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贷

款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整(实际贷款金额为 13,000 万元),借款期

限 12 个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房屋

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公司本次信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 2017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融钰

华通(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融钰华通(天津)租赁有限

公司为公司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敞口授信 2 亿元及贷款事项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融钰华通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审批的担保额度为 36,000 万元,公司

实际担保余额为 13,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2%。我们认

为: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7〕25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

诺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

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普峰、韩光、于雷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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