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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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

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

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

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银

行专用帐户内,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

下简称“监管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人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承销机构

或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

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程序。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作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决议后,须于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人。

第十二条 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

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何

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受托管

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 司和监管人应当配合

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询。公司应当按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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