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7-06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收
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宁 05 民初 1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宁夏
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被告”)将生产过程中的超标
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19 日刊登
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宁夏蓝丰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并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夏蓝丰应按中卫市环保局批复的《蒸发池地下水污染修复方案》
继续履行修复职责,直至达到修复目标。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告对被告修
复过程及修复验收,负责实施监督。被告自 2018 年开始,每年 1 月向原告提供
上年度由第三方出具的修复监测报告。如被告未能按方案对地下水进行修复,则
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负责按修复
方案对地下水进行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修复费用标准按 305100/
月确定,被告应就修复方案确定的未修复期间的费用一次性支付至中卫市中级人
1
民法院执行账户。
(二)被告承担 112 万元费用,用于本地环境服务功能修复,于调解书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三)被告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四)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
费用共计 16 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6320 元,减半收取 8160 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宁夏蓝丰通过前期的治理整改,已经停止了排污,新建了环保处理设施,加
大了环保运行投入,消除了现实危险和潜在风险,并于 2015 年 9 月通过了环保
部门组织的验收,环保处理能力得到有效提高,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目前宁夏蓝
丰正在按照市场供需情况及环境容量合理安排生产,相关生产装置平稳运行,经
营秩序稳定。
宁夏蓝丰将根据《蒸发池地下水污染修复方案》继续对地下水进行修复,直
至达到修复目标。
五、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宁 05 民初 13
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