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会
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
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经审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
[2005]120 号文件等规定。2017 年上半年度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
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2017〕13 号)文《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5 号)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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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等的要求,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
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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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
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 陈银燕 俞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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