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
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投了赞成票。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所涉及事项发表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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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截止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 0 元。公司
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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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白 华 向旭家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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