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事前同意函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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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

事前同意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液化石油气的增值税税率从 13%调整为 11%。

根据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调整,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

份茂名分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中

石化茂名分公司对供给东成公司的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

价公式进行调整。

1、调整前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

化气均价×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

炼油事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液化

石油气均价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

2、调整后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

化气均价×α ×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

石化炼油事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

液化石油气均价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

定;税率还原参数α 值=1.13/1.11=1.018。

3、定价公式调整执行时间: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此次调整后的定价公式比原定价公式增加“税率还原参

数α 值”是为了消除此次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变化对原定

价公式的影响。经公司财务部测算,该定价公式调整对公司

利润和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原预估的关联交易总量无重大

影响。

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此事项事前知

悉且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海波、杨丽芳、咸海波

独立董事(签名):

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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