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
事前同意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液化石油气的增值税税率从 13%调整为 11%。
根据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调整,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
份茂名分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中
石化茂名分公司对供给东成公司的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
价公式进行调整。
1、调整前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
化气均价×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
炼油事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液化
石油气均价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
2、调整后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
化气均价×α ×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
石化炼油事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
液化石油气均价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
定;税率还原参数α 值=1.13/1.11=1.018。
3、定价公式调整执行时间: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此次调整后的定价公式比原定价公式增加“税率还原参
数α 值”是为了消除此次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变化对原定
价公式的影响。经公司财务部测算,该定价公式调整对公司
利润和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原预估的关联交易总量无重大
影响。
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此事项事前知
悉且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海波、杨丽芳、咸海波
独立董事(签名):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