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
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与塔赫(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塔赫”)签署《房屋租
赁合同》, 双方同意公司向上海塔赫租赁其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物业用于部分职能
部门日常办公。此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将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经双方协
商确定, 实行市场定价。由于交易对方上海塔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 JINSHAN ZHANG 所控制的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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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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