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7-028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之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气
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
的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液化石油气的增值税税率
从 13%调整为 11%。据此,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经过协商一致
同意,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对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供给东成
公司的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进行调整。本次气分原料液
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是基于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调
整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经公司财务部测算,该定价公式
调整对公司利润和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关联交易原预估总量无
重大影响。不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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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之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概述
《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2017年3月
2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及2017年4月
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4月19日刊
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7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据此,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
公司签署《2017年产品销售框架协议》,依据该协议约定,中石
化股份茂名分公司拟供应东成公司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382000
吨,以每月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价格以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的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结算公式作为计算依据。
(二)日常关联交易之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情
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37号)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液化
石油气的增值税税率从13%调整为11%。据此,东成公司与中石化
股份茂名分公司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拟对中石
化股份茂名分公司供给东成公司的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
式进行调整:
1、调整前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
均价×70%)×99.5%-300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炼油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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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250元/吨计算;液化石油气均价按茂
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
2、调整后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
均价×α ×70%)×99.5%-300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炼油
事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250元/吨计算;液化石油气均价
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税率还原参数α 值
=1.13/1.11=1.018。
3、定价公式调整执行时间:自2017年7月1日起。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负责人:尹兆林
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石油炼制;石
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
管道运输;技术及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
住所:茂名市红旗北路 2 号。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该等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1.3 条第(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即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3.履约能力分析。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所控制,属于国有特大型工业企业,其财务指标、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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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资信状况良好,且历年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无不良履约纪
录,未形成坏账。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度与该等交易
对手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坏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执行市场
价或协议定价,且协议定价水平均未高于协议定价项目的市场水
平,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也遵循市场惯例,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签
署《2017 年年度框架协议》。依据该协议约定,中石化股份茂名
分公司拟供应东成公司液化气原料 382000 吨,以每月实际发生
数量为准,价格以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的液化气原料结算公式
作为计算依据。
液化气原料结算公式系根据 2012 年 7 月 20 日,中石化股份
茂名分公司和茂名石化联合下发《公司价格领导小组 2012 年第
七次会议纪要([2012]97 号)》,会议决定,根据公司预分离装
置单位加工费增加的实际情况,按共同分担原则,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液化气原料定价公式中加工费扣减项,调整前液
化气原料定价公式为: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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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炼油事业部当
月丙烯含税均价加 250 元/吨;液化气均价按当月茂名石化民用
液化气外销均价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37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液化石油气的增值税税率从 13%调整为 11%。据此,东成公司与
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依据 2017 年 7 月 25 日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关于调整气
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的函”,对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
公式进行调整,调整后液化气原料定价公式为: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
均价×α ×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炼
油事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液化石油气均
价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税率还原参数α
值=1.13/1.11=1.018。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说明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
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
鉴于公司(包括相关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目前
的原料及动力供应商除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
名石油化工公司(已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茂名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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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
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外,无法从其他市场交易方取得满足公司现
有生产经营规模的同类原料及动力。另外,公司的综合服务采购
和部分产品的日常销售亦构成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
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关联
交易。总体来讲,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和中
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系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必需。
2.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付款(收款)条件的合理性等
方面分析关联交易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会认为,总体来讲,公司 2017 年度各类日常关联
交易均执行市场价或协议定价,且协议定价水平均未高于协议定
价项目的市场水平,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付款(收款)条款
符合交易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
业务是否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及依
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主营业务原料采购依赖第二大股东茂
名石化及其关联方系公司业务性质和历史原因形成,未来可预见
的期限内,该等依赖程度不会减弱。但公司将进一步拓宽原料采
购渠道,加大原料外购量,以逐步降低原料采购对关联方的依赖
程度。同时公司将加强与关联方的沟通协商,争取合理和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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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水平,以保证公司合理的利润水平。
五、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该事项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此事项事前知悉且同意将《关于气分原料液
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气
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要,系根据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调整,全资子公司东成
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定价公平、公
正,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
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定价公式调整的书面文件、独立董
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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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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