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经过讨论审议后,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
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及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公司代收代付奖励款、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公司
与子公司及员工之间经营性资金占用、向合营企业的小额销售、以及公司与子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
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
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7.96万元,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
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东深电子、中科光电为公司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东深
电子、中科光电提供担保。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延长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
案》,我们认为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有利于
推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有效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
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
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