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
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上半年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我们对2017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认为:
2017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
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
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该规定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执行。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对会计政策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