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对2017年上半年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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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7 年上半年及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

内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所核查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

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

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周仕斌先生作为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构成关联交

易。3 名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经多次与反对方几名股东沟

通无果,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重组不会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2017 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亦不存在其他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为公司依照财政部最新发布和修订的《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对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其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坏账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六、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具备独立性和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同意董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2017 年上

半年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缪恒生 梁仕念 王晓川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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