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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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17-063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

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

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

追溯调整。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

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司将按该准则执行,目前公司暂

未涉及此类事项。

(二)政府补助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

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

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梳理,将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公司 2017 年

1 月-6 月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合计为 492,657.42 元;将公司财政贴息资金

对应的贴息从“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冲减利息支出,公司 2017 年 1 月-6 月

从“营业外收入”冲减利息支出的政府补助合计为 0 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

2017 年 1 月-6 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为公司依照财政部最新发布和修

订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 2017 年上半年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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