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8-28 18: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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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5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2017 年 8 月 28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8 日 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8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60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58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

票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2%;反对 1,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弃权 0 股,占参会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地址名称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2%;反对 1,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弃权 0 股,占参会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2%;反对 1,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弃权 0 股,占参会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蒋丽敏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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