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0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以公告
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8 月 28 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
143,944,3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4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43,286,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495%;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3%;本次会议没有
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6人,所持股份6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
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吴越、钱小鸿、柳展、樊锦祥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现
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3,896,200 股。同意 133,885,800 股,反对
10,4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4%;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吴越、钱小鸿、柳展、樊锦祥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现
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3,896,200 股。同意 133,885,800 股,反对
10,4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4%;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吴越、钱小鸿、柳展、樊锦祥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现
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3,896,200 股。同意 133,885,800 股,反对
10,4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4%;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叶远迪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