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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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65 证券简称:科信技术 公告编号:2017-048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4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发行价格为 8.7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5,1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455.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908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

项目概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1 通信网络物理连接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16,244.44 16,244.44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202.04 4,202.04

3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5,716.81 5,716.81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5,291.71

合计 32,163.29 31,455.00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在招股书中承诺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

目”,该项目预计投入资金 5,716.81 万元,具体包括计划在华南、西南、华中、

华北、华东、东北、西北 7 个大区的核心城市(广州、成都、郑州、济南、南京、

沈阳、西安)以及运营商集团总部所在地北京,建设营销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拓

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已完成广州、沈阳两地的营销服务中心建设。结

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及规划布局,鉴于招股书中所载部分项目实施地点目前存

在房产限购政策,公司拟增加在重庆、长沙、贵阳、石家庄、武汉、天津六地设

立营销服务中心,作为完善公司营销服务体系的补充,招股书中承诺建设的营销

服务中心继续予以保留。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北京、广州、成都、郑州、济南、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南京、沈阳、西安

北京、广州、成都、郑州、

-各大区营销服务中心 济南、南京、沈阳、西安 重庆、长沙、贵阳、石家庄、武汉、

天津

三、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募投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仅涉及实施地点的增加,不改变投资总

额,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

性影响,且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上述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属于董事

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

之一“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且有助于公司的业务布局和拓展,有利

于增加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募

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认为:

1、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

出的,符合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其他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招商证券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关于科信技术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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