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5 证券简称:科信技术 公告编号:2017-05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戈文龙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戈文龙先生因个人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戈文龙先生不再担任公司
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戈文龙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戈文龙先生自 2012 年加入本公司,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期间,勤
勉尽责、兢兢业业,为公司完成 IPO 进程、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
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一、关于戈文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及其锁定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戈文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648,000 股,其配偶或其
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戈文龙先生原定任期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董监高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任董监高在离任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戈文龙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承诺,戈文龙先生在公
司上市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戈文龙先生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戈文龙先生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对其所持公司股份进行管
理。
二、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及变更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陈登志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
理及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杨亚坤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杨
亚坤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杨亚
坤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已
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杨亚坤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29893456-8852
传真号码:0755-29895093
电子邮箱:szkexin@szkexin.com.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高新科技园汇业路南科信小
区第 1 栋。
杨亚坤女士的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杨亚坤女士简历:
杨亚坤,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九三学社社员。
1983 年生,中级会计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陕
西宏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会计主管,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开封黄
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成本会计、成本主管,2011 年 3 月至 2016 年 12 月就职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法规部总监、监事。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入职本公司。
杨亚坤女士于 2011 年 9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截至目前,杨亚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