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对公司、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
(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2,096.01万元,占上市公司2017年6月30日合并报表(未经审
计)净资产的2.40%。
3、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
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具体
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田利明 苏为科 毛美英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