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苏
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
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认真履行了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
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 的原则,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除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
占 用资金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方世南:
俞雪华:
李建康:
签署日期: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