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
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
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对外担
保等情况。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该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张松柏) (黄才华) (朱玉杰)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