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8月)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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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适应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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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

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上报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

战略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上报其他影响公司

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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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将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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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

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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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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