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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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73 股票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7-117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2017 年 8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世纪财富中心 1 号楼 701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彭志宏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261,952,67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3.0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61,935,5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0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1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997,12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1257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980,025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12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7,100 股, 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02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938,179 股,占出席会议全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2,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58%;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4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938,179 股,占出席会议全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2,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58%;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4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 智利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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