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在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材料后,
经审慎分析,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
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
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的 5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 4 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谢青 陈海峰 徐阳光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