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2017年8月)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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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业务”),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开展套期业务,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各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业务,应经同级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股份公司批准后

方可实施,并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套期业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业务

流程等。

第三条 套期业务是指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不超过

实际采(收)购量或生产量的现货规模,通过期货交易或现货延期交易等方式预

先以合适的价格卖出或买入套期保值合约,以锁定价格,规避价格变动风险的经

营行为。由于同种商品的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走势基本一致,通过反向操作,

使得期货市场的盈(亏)可以弥补和抵消实际现货市场的亏(盈)。借助交易,防

止或减少现货商品日后价格变动带来影响,以锁定成本或保证预期利润。

股份公司套期业务仅限于境内合法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与生产经

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四条 套期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

和套利交易。

套期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场内交易原则: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

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生产经营相关原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限量原则: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总开仓量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四)期限对应原则: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

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

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账户独立原则:应以开展套期业务的法人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资金合规原则: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股份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子公司下级)套期业务适用本管理制

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套期领导小组”),并开展相关业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应成立

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第七条 股份公司建立和健全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适应实际运作和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八条 股份公司套期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组员包括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市场协调部负责人、审计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套期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套期保值相关制度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定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

权和管理权限;

(三)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成立套期业务小组,由主管套期业

务的公司领导任组长,具体操办套期业务部门人员任组员。其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交易操作、核算与资金管理。

3、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制订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监控风险。

5、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股份公司市场协调部,负责做好股份公司套期业务管理规定的编制、

风控措施及实施工作,督促并指导各套期业务主体按规定及风控措施开展套期工

作。按月将股份公司套保情况汇总分析,并向套期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建议意见。

(二)股份公司审计法律部负责股份公司套期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及风险

监控,并将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套期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三)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处理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指导各业务主体。

(四)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操作部门负责套保业务的交易操作、

业务结算、单据汇编及传递、交易情况分析及报告、风险防控措施执行等具体套

期业务交易工作。

(五)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的财务部门负责套保业务的资金管理、

会计核算,原则上财务核算与套期交易业务要分开管理。

(六)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审计法律部门负责套保业务的合法合

规性审查及风险防控,定期审查业务开展情况,防控风险,将此事项做为定期内

部审计的重点工作之一,内部审计报告须包括此项内容。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包括制定方案、保证金管理、执行交易、账务处理、信息批露与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方案分为年度方案和临时方案。年度方案由各控股子公

司(套期业务主体)在上年度末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汇总编制总体方案,报董

事会审议。临时方案由各子控股公司临时编制,上报股份公司,根据授权情况决

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根据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制定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单日交易保证金金额较大时,需上报股份公司批准,具体金额标准由股份套期领

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保证金管理由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根据资金管理制度

进行审批、划转。银行保证金账户变更须经法定代表人审批,资金划出账户必须

是套期业务主体的指定法人账户。 按交易计划调配资金,资金不得长期闲置在

交易账户。每月由会计人员核对本单位保证金账户余额与会计账户余额,不相符

时应立即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交易由各套期业务主体根据计划,授权相关人员根据市场及

相关情况下达交易指令,交易人员根据指令操作。授权书和指令必须为书面形式

确认。交易人员每日(或实时)将交易情况向套期业务主体内上级报告,并报股

份公司。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平仓价格、数量、方向,保证金情况,持仓情

况,盈亏情况等。

第十六条 账务处理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确定当年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政策,各

控股子公司统一执行,必要时进行相关专业培训。每月应核对交易账目、余额、

盈亏等。

第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每月2日前向股份公司报告上月

度套期业务情况,包括开平仓情况、持仓情况、结算情况,套期保值效果,价格

趋势及分析等。

第十八条 套期业务档案与相关财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有条件的应交专业

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审计部门负责业务的合规性检查,

业务监督。

第二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的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并主导套期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并于

当日下班之前将日报上报股份公司,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账户亏损额达股份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套期保值对象

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应急方案。

第二十三条 交易账户金额余额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过部分

划回至指定银行账户。资金账户资金余额最高限额由本级套期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账户交易保

证金和风险保证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

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 套期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套期业务的全部有

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套期业务出现重大失误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如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或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等,套期业务主体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题研究,

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七条 进行套期保值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

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股份公司

套期业务领导小组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证券部在2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交易人员的考核,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

行;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采取与交易人员业绩挂钩的办法进行。具体考核标

准各套期业务主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触犯

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易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过失行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越权操

作等的违规行为。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二)套期保值有关人员由于个人疏忽导致确认错误的过失行为、由于个人

失误导致档案管理记录不准确或记录丢失的过失行为、和他人勾结故意错报的违

规行为、蓄意篡改档案的违规行为;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结算人员、财务核算人员出现结算、核算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与他人共同隐瞒不报的违规行为。

(四)资金调拨人员未能及时报告资金风险的过失行为、资金调拨不及时的

过失行为、故意违反授权规定进行资金调拨的违规行为、故意挪用资金的违法行

为。

(五)风险监管人员对交易监控不利的过失行为、对风险判断失误的过失行

为、未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或延误报告的过失行为、与其他人员勾结隐瞒的违规

行为、与其他人员勾结欺诈的违法行为。

(六)合规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过失行为、故意隐瞒情况的违规行为、

串通欺诈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应当给与处罚的违规操作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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