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
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
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 明__________ 马 赟__________ 李群英_________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