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2017年半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
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问询和必要核查后,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不存在对
外担保、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报告,我们一致认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违规情形。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诉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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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清和
陈友春
郑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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