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17: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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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5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8 月 7 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星

期一)下午 14:30 在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西路 6 号扬杰科技 3 号厂区 1

号楼 3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从宁先生主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276,650,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8.551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6 人,代表股份 276,035,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12%;以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615,40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1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6,650,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5,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6,650,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5,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颜爱中律师、唐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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