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17: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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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扬杰科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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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扬杰科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扬杰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7 年 8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扬州

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扬州扬杰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西

路 6 号扬杰科技 3 号厂区 1 号楼 3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刘从宁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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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总计 276,035,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2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615,4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02%。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6,650,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51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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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

行表决:

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该议案予以投票

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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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颜爱中

经办律师:

唐 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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