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威龙葡萄
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认真审
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
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公司
目前商场、超市销售占比较少、账期划分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对商
场、超市的应收账款由原来账期内部分不计提坏账准备,超过账期部
分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变更为全部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
准备,上述调整符合目前商场、超市应收账款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关于会计估计
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岳彦芳贾丛民王兴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