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公
司”)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就本次对盛洋科技 2017 年现场检查
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16 日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浙商证券担任盛洋科技持续督导工
作的保荐代表人孙报春以及项目组成员赵晨、章加炜对盛洋科技 2017 年 1-6 月
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
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在
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二、现场检查的事项及本保荐机构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持续督导工作组查阅了盛洋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了
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其他公司内控制度。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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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督导工作组查阅了公司公告。本保荐机构认为,盛洋科技已披露的公告
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持续督导工作组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情况、公司账务情况。
本保荐机构认为,盛洋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工作组查阅了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并查看了募集
资金使用项目现场。
本保荐机构认为,盛洋科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监管协议已得
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况,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置
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盛洋科技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持续督导工作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获取了相关合同及文件。
本保荐机构认为,盛洋科技的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
理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得到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规且
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
外投资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2017 年 1-6 月无对外
担保事项。
(六)经营情况
持续督导工作组查阅了盛洋科技金额较大的采购销售合同,了解了近期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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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规及变化情况。
本保荐机构认为,盛洋科技的经营模式没有发生变化,经营情况正常。盛洋
科技的核心竞争力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盛洋科技公告的承诺事项均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完全的独立性。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中,盛洋科技对本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提
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盛洋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
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方
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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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现场检查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报春 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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