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程: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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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7)第0589号

致: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7年8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7年8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星期一)14:00,在北京

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4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唐国宏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年8月2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16,357,772 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6,542,323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7747%,均为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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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临泉三期项目与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临泉三期项目与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2,577,59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01%;反

对13,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9%;弃权0票,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6,529,3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8%;反

对13,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弃权0票,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16,304,6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49%;反

对237,65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51%;弃权0票,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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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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