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陶灵萍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
人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陶灵萍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陶灵萍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进行了
审查,我们认为陶小刚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本次董事会补
选董事的提名方式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陶小刚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辉、王晓良、何前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