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泰: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修订稿)

来源:上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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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修订稿)

为完善和健全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以下利润分配政策及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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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未来 12 个月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 12 个月

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或总资产的 2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且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

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

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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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

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

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3、监事会须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2、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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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十)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

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须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

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

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发

展战略、近期经营计划、行业环境、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种因素,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1. 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

司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2. 最低分红比例

在满足相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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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

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3. 分配期间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

或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未尽事宜,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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