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17-062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 301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主席陈靛洁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
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
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保
证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 2017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
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2019)>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对《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7-2019)》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
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
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原“(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须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
视情况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修改为“(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 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 权益为出
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2、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利
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修订版》及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