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作为公
司之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及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 7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本次以 7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签名):
陈宋生 苏大卫 李光明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