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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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了解了公司关于与北京城建
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发行方案等相
关议案并审核了相关材料后,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拟进行业务合作,可以基于前
期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加大双方的业务合作和优势互补,共同促进钢结构业务
开展,实现共赢,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
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其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经调整后的发行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同意将本次发行所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度
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金雪军 邵春阳 章武江
201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