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 201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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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
不产生影响,且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
政策进行变更。
1.变更原因
鉴于国家财政部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公司根据按照相
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按照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按照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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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
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
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
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政策变
化进行的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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