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
们对拟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对上述
议案发表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
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体现
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和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政策变化进行的调整,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签字页)
章武江 邵春阳 宋长安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