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明地产”、“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光明地产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
司(下称“光明食品集团”)关于适时推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承诺的履
行进展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承诺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及向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1459 号)核准,公司向光明食品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完成相关资产的过户。
在重组过程中,为促进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业绩提高,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
集团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做出承诺:“将推动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一
年以内启动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进展情况
1、2016 年 5 月,光明食品集团启动开展所属企业(含光明地产)员工持股
情况调查,重点研究光明地产及所属其他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及相关
问题。
2、公司经多次与光明食品集团、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方研究商讨,按照现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行业和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于 2016 年
7 月向光明食品集团上报了关于实施股权激励初步方案的请示材料,光明食品集
团接到初步方案的请示材料后,相继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审议并及时向市国资委
相关处室进行咨询沟通。
3、2016 年 8 月,光明食品集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光明地产股权激励
相关事项。
4、按照国务院国资委 2016 年 8 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
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和 2017 年 1 月上海市国资
委印发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沪国资委改革【2017】18 号)等文件,光明食品集团及时向上市公司传达
文件相关精神。
5、日前,公司收到光明食品集团出具的《关于光明食品集团履行承诺有关
事项的复函》,同意公司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一步落实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方
案启动的方案论证、专家意见、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明食品集团已出具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的复
函,同意光明地产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论证,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方案正在启动中。
光明食品集团正在履行相关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光明食品集团履行上述承诺的进度,继续关注其
他各项承诺履行的进度,并敦促承诺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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