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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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17-045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8号)核准,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亿帆医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06,176,470股,发行价格为1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804,999,990.00元,扣除

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36,255,499.85元(含税),及会计师费、律师费、股份登

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908,676.47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762,835,813.6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85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设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已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和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

年8月28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丙方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收购

平安银行杭

DHY&CO.,LTD53.80

亿帆医药股份 州临安小微 1500008934

1 %股权项目、高端药 1,771,744,490.15

有限公司 企业专营支 7699

品制剂项目、补充流 申万宏源证券

动资金项目 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

亿帆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

2 高端药品制剂项目 654000866 0

合肥亿帆生物 行肥西支行

制药有限公司

3 合计(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含税)后的净额 1,771,744,490.1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分别开设了专户,在平安银行杭州临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开 设 的 专 户 帐 号 为 15000089347699 , 该 专 户 仅 用 于 甲 方 收 购

DHY&CO.,LTD53.80%股权项目、高端药品制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中国民生银行肥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65400086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合

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高端药品制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敏明、吴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甲

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

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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