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 000039 299901 证券简称:中集集团 中集H代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

善和持续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符合证券监管的规范要求,实现良好的内部信

息沟通,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1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二)负责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

(三)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四)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

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

和实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职

责如下: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参与人的职务规范标准:

(一)应当具备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业能力;

(二)应避免不道德或不适当的投资者关系行为;

(三)应妥善保守公司和客户的机密信息;

(四)需代表公司和客户进行独立的职业判断;

(五)应熟知本公司或客户公司的事务,以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胜

任工作;

(六)不得利用内部信息,参与投资者关系中的内幕交易;

(七)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收受中介机构的礼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应该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二)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

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情况,包括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

3

(三)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及时将活动记录上传至监管机构指定的互动易平台;

(四)上述特定对象在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时,应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并交上

市公司妥善保管;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和编制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均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本

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一旦在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上市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申请在文件名

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确定和披露若有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

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形式

4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及在公司网站保留会议的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

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

动,投资者关系专栏及相关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

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含有投资指导内容简介

的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投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

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互动易”等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可通过各平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常见问与答”等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

总裁、副总裁、财务管理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和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

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

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5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

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

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

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一

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

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下属生产工厂

或经营场所、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

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咨询电话服务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专门人员负

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

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其他方式

6

第五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七章 股东通讯政策

根据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制定本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提供具建设性的交流平台,让本公司与股东保持定期的

双向沟通。

(二)本公司会安排董事长及董事会辖下各委员会(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在关连交

易或任何其他须经独立批准的交易,如适用)的主席或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或倘因突如其

来及/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出席,则由彼等正式委任的代表出席),与股东交流意见

并回答股东提问。

(三)本公司应确保本公司的审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及提

问。

(四)本公司欢迎任何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持有股份的合资格股东出席本公司

任何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告将以邮递方式向所有登记股东发送。

(五)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六)为确保所有票数均妥善点算及记录,本公司会委任其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的代表,出任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监票人。

(七)在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决议案,应避

免捆绑决议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查询

(一)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可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1716 号

铺)提出。

(二)股东及投资市场可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本公司向股东及投资市场提供指定的联络方式,例如电话及传真号码、邮

寄及电邮地址,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本公司的查询。

第五十五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定期检讨,并不时修订(如适用)。

第八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7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

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

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

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活动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

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不得以接受采访

或新闻发布的形式代替公司正常信息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应该谨慎接受相关媒体的采访,

董事、监事和高管个人接受采访涉及公司情况的,应当得到董事会或总裁的必要授权。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上市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8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集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