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研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投资者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同意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江曙晖 许安心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