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一七年八月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经纬”)接受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色光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下合称为“《备忘录1—3号》”)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蓝色
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纬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
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经纬认为必须查阅的其
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经纬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经纬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经纬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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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
查证和确认。
经纬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纬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经纬不对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经纬已履行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经纬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经纬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蓝色光标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经纬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经纬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经纬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经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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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经纬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北京
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
励计划(草案)》”)相关的议案。
2、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期)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决定取消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六
项议案并取消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的议案。
3、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草案)》相关的议案。
4、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授予数量为 8200 万股。
5、2017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
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依照 2016 年度分红情况对本期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每股授予价格由原 4.90 元/股变更为 4.8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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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鉴于部分获授激励对象
离职及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情形,董事会对公司本期已授予未登记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本期限制性股票总额由 8200 万股调整为 7081.11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012 位变更为 729 位。本次离职 21 人及 262 人自愿
放弃所授予的合计 1118.89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不再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登记。
7、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黎涵、王珍珍、唐善成、邹创恒、黄嘉
颖、苏伟智、吴晓坤、李莉娜、李攀登等 9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方案。
8、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于本次回购注销进行核查后确认:
上述 9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对其已授予未解锁的 33 万股限
制性股票应当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核查,经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黎涵、王珍珍、唐善成、邹创恒、黄嘉颖、苏伟智、吴晓坤、李莉娜、李攀
登等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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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调整股权激励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前述9名激励对象共获授3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
年5月25日,授予价格为 4.83 元/股。
2、黎涵、王珍珍、唐善成、邹创恒、黄嘉颖、苏伟智、吴晓坤、李莉娜、李
攀登等9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 个月后,满足
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解锁。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50%,自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锁其余50%,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根据《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9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时间均未超过12个月,
因此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被解锁。
3、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
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及本期已授予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董事会据此将激励对象人数由729人调整为720人,并
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081.11万股调整至7048.11万股。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
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除外。需要进行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形是指,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
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
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未出现需要进行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因此回购价格与授予价格一致,均为4.8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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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经纬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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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签字):
王以岭
经办律师(签字):
任珊珊
张燕楠
日期: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