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做出的相应变更,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
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关于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对公司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事项的
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培育
和储备优质项目,有利于推动公司对外投资新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和盈
利水平,加速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授权董事长办理与本产业并购基金
相关的具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向朝阳 李鸿 唐春华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