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层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及其
专业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经营信息,做出科学独立的
判断和决策,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是指公司经营层为确保公司董事会
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充分掌握公司业务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而定期报送的信息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内容
第三条 由公司经营层向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定期报告
按照报告频次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经营层向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定期报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
1、半年度、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2、半年度、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3、半年度、年度管理创新和经营创新举措。
具体内容至少涵盖半年度、年度财务指标、管理指标、安全
指标等指标完成情况;半年度、年度项目投资情况;半年度、年
度项目开发建设情况;所属公司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半年度、
年度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管理创新和经营创新举措;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
(二)下半年、下一年度经营管理思路和工作计划。
具体内容至少涵盖下半年、下一年度经营管理思路、各项指
标、重点工作开展和工作调整计划。
(三)财务报告(包括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
(四)内控缺陷整改完成情况工作报告。
(五)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形式、时限和程序
第五条 定期报告由经营层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完
成编制,并以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形式进行报送。
第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在半年度结束后 40 日之内提交,年度报告
在每个年度结束后 70 日之内提交。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报送半年度、年度重点工作总结及下半
年、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管理部负责报送各部门重点工作完
成情况考核结果及内控缺陷整改完成情况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部
负责报送财务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部门
提供其他信息材料。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负责将
各部门提供的定期报告有关提案,编制正式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及
其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定期报告由经营层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各部门负责
人为定期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可指定了解全面
情况的骨干人员作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经营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送工作。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报送采取书面形式,同时提供文件材料的电子
版。各部门所报送定期报告相关部分内容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
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定期报告
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
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