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7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
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7年上半年度,除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核查后认为,公司编制的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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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
助》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
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
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梁文昭、胡左浩、窦林平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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